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28
摘要:如您符合《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房土两税条件,请在5月1日至2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自主提交房土两税预减免申请,先行享受2-4月房土两税优惠,对于1月、5月、6月的税款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致广大纳税人: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据此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方便您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便捷办理纳税手续,现就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如您符合《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房土两税条件,请在5月1日至2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自主提交房土两税预减免申请,先行享受2-4月房土两税优惠,对于1月、5月、6月的税款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考虑到办税大厅流量,请您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我们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官方APP等上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附件1)供您下载,请按照上述指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减免税预申请提交、税源信息维护、纳税申报等各项操作。

  如您确需到大厅办理,请提前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APP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大厅办理指引》(附件2),打印其中的《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预申请表》并由经办人签字、盖企业法人公章,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

  疫情结束后,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正式免税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经过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核准后方能最终享受房土两税优惠。若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交正式免税申请或经核实不符合免征条件的,需补缴已免征税款。

  对于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如您有其他问题,请参阅《热点问题解答》(附件3)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对税务机关的理解。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电子税务局办理指引.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大厅办理指引.docx

  附件3:热点问题解答.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8日

热点问题解答

  一、关于《公告》适用对象的问题

  (一)问: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该政策优惠?

  答:房产、土地权利人属于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且以该权利人为纳税人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下称《公告》)规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此税收优惠?

  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不符合《公告》规定,不予享受该税收优惠。

  (三)问:省外注册登记但省内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此税收优惠?

  答:在四川省外注册登记但在四川省内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予享受该税收优惠。

  (四)问: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享受此税收优惠?

  答:《公告》未对行业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凡是符合《公告》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不论从事什么行业,均可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

  二、关于《公告》申请条件的问题

  (五)问:如何把握申请条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

  答:“生产经营收入”指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认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含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六)问:2019年以后新注册的纳税人经营亏损,是否可以享受此优惠?

  答:2019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满足减免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

  三、其他问题

  (七)问:由于疫情原因给予临时性减免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答: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八)问:纳税人若初次判断错误或操作失误,能否在电子税务局作废或者重新提交申请作更正申报?

  答:此类情况,建议前往办税大厅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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