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开展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调研拟定工作。现将《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开展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调研拟定工作。现将《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4日。

  (二)来信请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甘肃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并在信封上注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字样。邮编:730030。

  (三)电话:0931-8835135。

  附件:《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占用园地按照当地占用水浇地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旱地税额的50%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将依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动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适用税额作出调整。

  附: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县(区、不设区的市) 适用税额  
水浇地水地 (元/平方米)  旱地(元/平方米)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  49.5 33
临夏市 42.9 28.6
红古区、嘉峪关市、白银区、阿克塞县 33 22
金川区、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肃北县、泾川县、西峰区、正宁县、宁县、临夏县、广河县、和政县、碌曲县、积石山县 22 16.5
永登县、皋兰县、平川区、秦安县、武山县、张家川县、凉州区、肃州区、敦煌市、甘州区、岷县、武都区、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崆峒区、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合水县、康乐县、东乡县、合作市、舟曲县、夏河县 14 11
榆中县、永昌县、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清水县、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金塔县、瓜州县、玉门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宕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灵台县、静宁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永靖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 12 6
玛曲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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