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06
摘要: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证监会报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证监会报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lbpublic@csrc.gov.cn。

中国证监会

2018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