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所得税的五条问答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7-12-18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以及国家倡导和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各地。企业的对外投资同时也将伴随着境内人才的对外输出,资本输出、以及各项跨境交易的产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五条跨境所得税相关问题以及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以及国家倡导和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各地。企业的对外投资同时也将伴随着境内人才的对外输出,资本输出、以及各项跨境交易的产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五条跨境所得税相关问题以及税务局的回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1.问题:公司为外派人员在国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员工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的税前扣减?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内社会保险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扣除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问题:中国居民与国内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公司派到澳门公司工作,并由澳门公司直接发放工资。该中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该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派遣到澳门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每月扣除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其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问题:属于中国居民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适用于中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办理。
 
4.问题:企业实际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应在何时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10点第(1)项进一步明确:“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5.问题:中国居民企业股东满足哪些条件,可免于将其控制的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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