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最新税收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出台了国税发[2006]102号文进行明确,我们谨此提醒您关注该文的如下要点:   一、明确了5种情形下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出台了国税发[2006]102号文进行明确,我们谨此提醒您关注该文的如下要点:

  一、明确了5种情形下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换句话说就是商品代码库中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比如原油、木材、纸浆、焦炭等等。其实早在财税[2004]52号文中就已明确提出“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此处应属强调重提。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国税发[2004]64号中曾提到“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文只说“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并未明确就要视同内销征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理解是:不退税,也不免税,那就是要征税嘛。这次总局终于明确指出此种情况要视同内销征税,便可消除各地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目前出口退税有关纸质凭证主要是报关单(退税联)、核销单、代理证明、税收缴款书、完税分割单等资料,这些凭证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就得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64号中曾提到“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也就是说没有电子信息可以申报,但申报后如果长期没有电子信息或比对不符又当如何处理,这次的文件中并未明确。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受托企业出口后不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税务机关便无法掌握其销售数据,而受托方则在税务机关查处时拿出代理协议,声称属代理行为而不计销售,由此造成两边税务机关都征不到税的情形。这次明确规定受托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就要纳税,可以说是在源头上杜绝了一个偷税的漏洞。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之前的文件只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四类外购货物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免)税,但并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出口后如何处理,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有些地方予以征税,有些地方予以免税不退税。而有些外资生产企业利用这种方式也在事实上进入了国家尚未完全放开的商品流通领域。这次的规定对这种情形的税务处理方式算是给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关于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在国税发[2003]139号中只笼统规定为“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财税[2004]116号文则分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计算公式,而且规定对进料加工业务可按进出口差额计算。

  本次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计算公式未加改变,但对一般纳税人的进料加工视同内销业务不再考虑进出口差额,而改变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基本上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了,可能相当多企业的税负会因此而显著改变。按测算,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的企业,其进出口差额如小于39%,实施新政策其税负会上升;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的企业,其进出口差额如小于49.2%,实施新政策其税负会上升,反之亦然

  三、新办及小型出口企业原“免抵不退”办法改为“免抵退”+“暂不办理退库”

  按此前文件规定,新办及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内只计免抵,不计退税,全部进项税额用于抵顶内销销项税额,或者转为期末留抵税额。这样操作会导致审核期内的免抵退税额全部转化为免抵税额;根据财税[2005]25号文的规定,内资企业还得按免抵税额为基数,提前交纳大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而审核期满后要将进项税额转为应退税额时,其额度又受到新发生出口业务产生的免抵退税额限制;另外,这种操作模式还会使免抵调库的进度发生改变,导致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不匹配情形。

  这次的文件规定新办及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内不再执行免抵不退政策,而是按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但暂不办理退税,等到结束审核期后一次办理,这种做法就相对比较合理。

  但部分同时有内外销业务的企业可能又会遇到新的问题:以前所有的进项税额都用于抵顶内销销项税额,余额转入期末留抵;新政策下其部分进项税可能转化为应退税额但却挂在帐上拿不到手,而内销货物销项税因减少了“抵”的效果,应交税金可能相应变大并且要立即缴付,故其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如下两个建议供参考:

  1、统筹安排进项税抵扣与退免税申报时限:

  目前的进项税抵扣时限基本上都规定为开票后90天之内,退(免)税申报时限也是出口后90天内,并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延期申报。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加强财务预算工作,统筹安排进项税额抵扣与退(免)税申报之间关系,以获取财务效益最大化。

  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据了解,部分地区的金融机构还在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与其沟通落实融资事宜。

  四、延长了代理出口证明的开具时间到60天,同时对外汇核销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税[2004]116号文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其时间限制在30日内,而且没有说明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在30天内取得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对部分企业来讲实在太短,而且有些地区是要求拿到核销单后才予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这次将代理出口证明的开具时限延长到60日,而且可以申请延期30日,并明确规定核销单在180天内提交给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即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压力。

  此外,财税[2004]116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其处理时间放在了年终清算期;而这次的文件规定是“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时间上要求立即处理,企业对此绝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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