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发[2010]18号 新疆自治区党委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8
摘要: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新疆自治区党委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党发[2010]18号        2010-12-28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新疆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得力、更具实效的举措,基本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大学生就业;突破难点,转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多措并举、分类施策,注重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实行双向选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农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政策推动、岗位开拓、培训效能、就业服务,逐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稳定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到2014年底,通过多措并举,力争使2009年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2010年至201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总计28万人(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7.5万人,2010年毕业的6.5万人,2011年毕业的7万人,2012年毕业的7.2万人)。其中,鼓励企业吸纳9万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4万人,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岗位安排就业1.8万人,基层就业项目安排1.7万人,机关招考1万人,事业单位招聘4.9万人(含特岗教师、支援省市培养),就业见习3.1万人,2万余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就业准备活动中。当前,要把基本解决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2012年5月底以前完成,力争在2011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同时,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形成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基本稳定。

  二、多措并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

  (一)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服务外包等,拓展就业空间,吸纳更多的有技术专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加强人才储备,增强发展后劲。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带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中大中专毕业生比例不得少于30%。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要充分发挥集中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督促对口支援省市援疆项目和引进企业积极招聘当地大中专毕业生。

  (四)实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鼓励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五)加大职业培训,增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自治区、行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鼓励受援县(市、区)组织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鼓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将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各地(州、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对口援疆省市资金和师资培训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尽快形成满足当地就业需要的培训能力。要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建设。

  要结合职业培训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切实落实补贴资金。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拔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教育经费中解决。

  (六)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给予生活补助费支持。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认真落实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有关政策,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特别是2002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九)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潜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力度。科学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条件,加快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空岗招录速度,及时招聘空岗职位,减少空岗数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扩大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招录招聘当地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十)加大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实施力度。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适当扩大规模。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吸纳新疆籍毕业生比例。扩大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村任职规模,2010年至2012年每年增加2000个名额,力争到2012年实现每个社区至少有2至3名大学生,每个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增加“特岗教师”和学前、小学双语教师招录数量。实施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适当扩大升学比例,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返还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面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加强就业见习跟踪服务和督查工作,力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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