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05-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3.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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