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印花税

来源:深律 作者:孙翔 人气: 时间:2018-03-27
摘要: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说明

  营业税取消后,合同税的内容简化为印花税和增值税两项,更加简单、明了。印花税顾名思义,即在合同上贴花之意,起到公权力对重要交易事项的确认、收悉的作用。为直观起见,特择取一则案例说明。


  税务部门2012年3月在对某大型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成立时原股东何某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30%的股权。2011年2月1日,该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何某以6000万的价格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了薛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何某和薛某应该以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经了解,何某已经缴纳印花税3万元,新股东薛某因误认为受转让股权的公司是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人,未实际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新股东薛某,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6000万元×0.05%=3万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税务部门根据以上情况,责令薛某补缴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万元,并处以应缴印花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万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