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税事项“不予受理”与“补正资料”怎么用?

来源:税草堂 作者:郭明磊 人气: 时间:2018-01-20
摘要:除了税务行政许可外,有很多涉税事项办理程序也是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资料后,要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

  除了税务行政许可外,有很多涉税事项办理程序也是依纳税人申请发起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资料后,要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近日,笔者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一个疑问,都是不给办理,什么情况下应该出“补正资料通知”,什么情况下出“不予受理通知”。还有必要区分吗,直接出个不予受理告知其理由行吗?另外,向纳税人口头告知可以吗?

  该案被诉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希望尽量在程序方面不被相对人提出异议。几个公职律师本着严谨的态度,查阅了很多资料,希望得到准确、直接的规则支撑。

  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上述问题未提供直接的依据,“两大规范”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区分。纳服规范中提到“当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但是,从字面看,“不予办理”也包括“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这种情况的。

  到底该如何区分呢?目前,综合各方面资料,可以这样理解:《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用于资料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情况;《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适用于该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但资料不齐全或填写有明显错误、不符合逻辑,通过补充、更正能够达到受理标准的情况。例如:某纳税人申报契税,提供的合同金额与税务机关获取的房管部门或法院信息明显不一致,有重大阴阳合同嫌疑,这时尽管属于本机关管辖、料材齐全、各种表格填写也没有逻辑错误,但仍应不予受理,并将线索资料转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另外,上述两种结果,可书面也可口头告知申请人,有较大争议或申请人要求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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