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2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2年)   1992年   1月6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税收大事记(1992年)


  1992年

  1月6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年至3年;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行业的,可免征营业税2年。

  同日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

  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国家税务局完成税收收入情况报告上作重要批示:“去年税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体税务工作人员出了大力,谨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在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们更加努力工作,把税务工作做得更好,使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务队伍建设十分重要,要培养一大批有高度觉悟,有献身精神,熟悉和精通业务的税务干部。税务行业的廉政建设要切实抓紧抓好,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廉洁奉公的好形象而努力。”此后,国家税务局迅速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指示的通知》。

  1月1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税。二、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专利权转让收入”项目征税。三、著作权使用过程中,每次收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支付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单位,必须在支付的同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当年1月l日起执行。

  1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 》。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在会上就该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作了说明。

  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凡纳税人逾期未缴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

  2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并要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1992年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与发展”。

  2月25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纲要提出,今后10年全国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以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务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人和宏观调控监督作用,为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作出新贡献。今后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任务,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改革完善税制,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搞好税收科研,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该纲要还包括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收入、税制改革、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税收理论研究等内容。

  3月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位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起,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3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其中规定: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对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人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进口调节税,同时调整一般摄像机和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调节税后,16种商品的实际关税税负降低28.6%至61.5%。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3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当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与迟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和附件共8章42条,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人。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经海关审查后可给予免税的货物有: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有: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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