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涉嫌虚开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人气: 时间:2020-07-15
摘要: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45号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

  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7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42684、25042685,开票日期:2019年7月23日。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水泥,金额146464.08元、税额4393.92元、价税合计150858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7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0538592开具日期2019年7月24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防水涂料、腻子粉、天棚吊顶抗棉板、内墙用乳胶漆底漆、内墙用乳胶漆面漆、白益胶泥等,金额2001184.47元、增值税额60035.53元、价税合计2061220元,涉及受票企业1户:泉州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疑问: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现象?

  答复:是的。

  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照样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参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企业开具发票,不管是自开还是去税务局代开,证据链仅仅是表象,业务真实才是最重要的。脱离了业务真实前提下的开票,不管你如何做好充分的说明和理由,始终是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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