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2-10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按不同税种予以分类,供广大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按不同税种予以分类,供广大纳税人参照适用。

  1.问:我是一家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运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问: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问: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问:我是一家个体户,将购进的口罩、消毒液无偿赠送给市人民政府,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问:我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要在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问: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您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如该小微企业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该小微企业没有授信额度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8.问: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写字楼,受此次疫情影响,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物业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您对于租户免租期期间,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人员信息采集时,报送成功的人员信息还可以修改吗?

  解答:1、关键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照类型、证照号码):①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国籍:此三项信息不允许修改。若录入错误,需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重新采集正确的人员信息。②姓名:若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通过”,则不可修改,其他状态允许修改,但需谨慎操作。

  10.问: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此优惠政策我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问:企业卖口罩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如果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问: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按照《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