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劳务派遣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23
摘要:劳务派遣费用的列支,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工企业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则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凭票在税前列支;二是用工企业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凭自制凭证列支。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

(集团内部)劳务派遣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劳务派遣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好的单位,经常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这样用工需求单位既获得了优质的员工服务,又减少了其对员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一些风险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

  有时候,集团内部,由于管理策略的原因,往往会存在总公司招聘员工并派遣给子公司使用,主要考虑是招聘的人是“听总公司话”的人,本质上并不属于劳务派遣,不可照搬劳务派遣的核算模式。以下就是一个具体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其有一家B子公司。2022年A公司调派员工甲去B公司工作,甲由A公司招聘,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A公司核算和支付,费用核算在实际用工单位B公司中。

  目前A公司对员工甲薪酬的账务处理为:

  1.计提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收到B公司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A公司每月根据员工甲的工资额为B公司开具发票(项目为工资社保费,税率6%),B公司收票后向A公司付款,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合同。

  A公司财务有如下疑问:

  1、目前A公司的上述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2、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工资由哪家公司承担应以劳动关系为判断依据还是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判断依据?

  3、由于员工甲的劳动关系在A公司,A公司是否应将上述业务作为销售服务处理,将员工甲的工资确认为成本,并将B公司支付的价款作为收入?

  二、案例解析

  这个问题的恰当处理需特别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经济业务实质。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派遣劳务是其主营业务,如果是对派遣出去的员工向用工方完全负责,存在随时基于用工方要求调换人员,员工闲置时需支付工资等情况,则按照总额确认为收入;如果经济业务表明,只是代为招聘,则按照收取中介费及净额确认收入。

  该制造业公司并非劳务派遣公司,其先招聘后派出员工实际是其内部管理的问题,我们可以合理猜测该公司是集权式管理,不愿意给子公司下方太多的权利,监督和控制较严格。

  A公司招聘后派给B公司是希望甲员工能够多站在母公司的角度考虑和汇报工作,不与B公司管理层有过密切的关系,如果将招聘权下放给子公司,母公司“不放心”。

  所以,对于A公司来说这个业务不是一个可以确认收入的活动,公司自身也不将其作为经营业务,只是一个管理活动。

  甲员工在B公司工作,薪酬也应该核算在B公司账面上,而双方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是目前是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由A公司支付,B公司事后偿还给A公司,这点是没有问题的。

  但关系和社保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是存在人员关联不清晰之处,需要尽快解决,应该由直接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和社保。三方之间的关系需要尽快理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18年4月的解析——

劳务派遣中的几个税收问题

  1、劳务派遣目前是企业为避免劳资纠纷普遍釆用的用工方式。由于是劳务公司派遣工人,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就与直接用工有了一些不同。这些不同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上均有表现。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列支。

  劳务派遣费用的列支,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工企业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则由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凭票在税前列支;二是用工企业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凭自制凭证列支。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劳务派遣的税收优惠。

  若企业是为技术开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接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

  大家都知道所得税上认定的小微企业是有人数要求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个人,其它企业不超过80人。那么劳务派遣的用工是否应计算在内?按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关于残疾人的劳务派遣。

  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残疾人若是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但劳务派遣企业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3、增值税方面

  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税可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釆取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釆取简易计税方法。

  釆取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乘以税率为6%;

  釆取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安全的是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分为按简易计税方法与差额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税款。

  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含税)乘以征收率为3%;

  差额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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