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都有内设福利部门,例如:职工食堂、浴室、医务室等。这些部门购置的资产或是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慎重抵扣,该转出的要做转出处理,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实务案例 【例1】A公司用于食堂的水费、电费、煤气、物品等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建议先认证再转出处理。(不要因为不好确定转出金额而不做转出处理) 【例2】B公司外购专用于食堂的房屋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建议先认证再转出处理。 【例3】C公司外购混用于食堂的房屋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三、公告警示 根据电工合金(300697.SZ)披露,2013年12月23日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国税稽罚[2013]171号),认定其子公司康盛新材料2010年9月为职工浴室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价税合计98,000.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14,239.3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康盛新材料处补缴增值税14,239.32元并处罚款7,119.66元。2013年12月25日,康盛新材料按规定缴纳罚款及补交增值税金合计21,358.98元。(上市公司况且如此,我们一般的企业更要注意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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