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发票必须符合的条件详解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 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 (1)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 (2)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

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

“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

(1)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

(2)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如果票据开具与合同不匹配,则要么开假票,要么虚开发票。

应注意合同是广义概念的合同,所谓的广义合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是指双方签订的并盖有合同公章的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是指与经济业务相关的采购定单、发货单、提货单、结算单、验货单等视同为合同性质的凭证。

虚抵增值税发票的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分析,规避虚抵增值税发票必须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底线。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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