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开专用发票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关发票栏次应适时修改。 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开专用发票应修改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文件,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关栏次应适时修改,将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修改为:“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同时将第3栏和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开具专用发票应修改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自2016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关栏次应适时修改,在第7栏和第8栏之间插入一栏:“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原第8栏“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还可将原第14栏“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修改为:“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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