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7404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9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财综[2015]16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74042号提案的答复

尤友鸾委员:

  《关于大力推动和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的建议》(1740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税收政策适用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1]3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文件精神,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具体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财综[2015]16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2017年《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福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榕财综[2017]24号)的通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发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市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

  我局将继续立足税收职能,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使企业充分认识掌握理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新办企业及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多的企业应享尽享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地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恳请您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继续帮助我们改进工作。

  领导署名:宋军

  联 系 人:郭燕敏

  联系电话:88600781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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