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6]19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05
摘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

青财税[2016]19号        2016-09-05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我市规定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满12个月)以上再出售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

  2.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

  (三)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本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改制重组相关资料:

  (一)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合同、协议等;

  (四)房产、国有土地价值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本条规定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