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21
摘要:我市范围内跨区经营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2016-7-21

  经研究,现就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方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

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范围内跨区经营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其总店、分店名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