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余热换电力,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国林 张涵 人气: 时间:2018-11-26
摘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开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引发了税务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开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引发了税务风险。近日,W公司就因为出现了这一问题,最终补缴增值税约20万元。

  症状:

  购买电价是正常电价的39%

  W公司是一家大型水泥企业。日前,税务人员利用税务信息系统对W公司的电子底账进行分析时,得到了这样一则信息:W公司购买的电力价格明显偏低。数据显示,W公司从能源企业E公司购买的电力为每度0.23元,而供电部门提供的电力市场价格为每度0.59元,两者之间相差0.36元。也就是说,W公司从能源企业E公司购买的电力价格,是正常电价的39%。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价格差异这么大?这其中会不会有涉税问题?

  诊断:

  提供余热未作销售处理

  税务人员查看了W公司的电力购买合同,发现W公司和E公司之间开展了以“余热换电力”的货物交换合作——W公司将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提供给E公司,E公司利用余热进行发电,再将电力提供给W公司。在此过程中,双方采取了差额结算,即W公司提供的余热不计价,而E公司供给的电力按每度0.23元结算电费。这就是W公司电力采购价格较低的原因。

  税务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发现,W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合作,并不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规定,也未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只是简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据此,税务人员认为,W公司提供余热给E公司,属于销售货物,应对余热进行销售处理。经计算,W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约20万元。

  处方:

  持续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实务中,采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忽视增值税缴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案例中,水泥企业W公司与能源企业E公司对税法的学习不够,一味图简单,认为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太麻烦,不如由E公司直接按收取差额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殊不知这样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了税务风险。其他企业应引以为鉴,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持续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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