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缴纳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球彪 易小勇 廖永红 人气: 时间:2018-01-11
摘要:某公司2013年5月购入一批材料计70余万元,因质量问题与供货商产生纠纷,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该笔货款,一直挂在往来账上。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将这笔应付未付款项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
  某公司2013年5月购入一批材料计70余万元,因质量问题与供货商产生纠纷,直到2016年底仍未支付该笔货款,一直挂在往来账上。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将这笔应付未付款项并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相对应的,债务人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应定义为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作为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从法理上讲,时间超过三年,就已超过《民法总则》设定的诉讼时效。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非有特别约定或经济纠纷,三年以上仍未支付的款项继续支付的可能性极小。
 
  该公司持不同意见,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主要针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而没有对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且该笔货款总要支付,至于如何支付,要看双方协商的结果。
 
  实务中,因为一旦确定应付账款无法偿付,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债务方企业很少主动向债权方收集无法偿付的证据,也很少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接受税务检查时,一些企业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会强调必须支付,但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应付款项必须偿付的充分证据。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因不能取得无法偿付的相关证据,对企业应付账款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缺乏判断依据。同时,由于一些不法企业通过长期挂往来账,甚至虚开多开材料或费用发票、隐匿或延迟收入、任意调节利润等逃避纳税,为防范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长期应付未付款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明确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法并未明确,更没有三年以上计入收入的规定。税务机关这样处理,将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税收执法风险。
 
  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应主要看该笔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并非只要满三年就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应付未付款项确实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例如债权人破产、倒闭或死亡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应付款项可不再支付,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税。
 
  企业形成长期应付未付款项往往可能由于账务处理有误、产生经济纠纷、生产经营中正常形成。账务有误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财务和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因经济纠纷产生的长期应付款项,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判断是否为应付且无法偿付的款项;如果是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坏账损失确认所要求的标准及所需提供的证据,相对应地,相关标准及证据也可作为债务人确认应付未付款项所要求的标准及证据,即当债务人取得上述规定中的相关证据后,则可将相关款项认定为因债权人缘故而无法偿付,债务人则应将此“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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