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于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四个重要时间节点的前五日,即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召开省财税部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当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进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部分企业的必报项目。但由于22张报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从近年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看,在政策理解和表单填写上都存在较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予处罚的,可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并具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他银行,以及对延续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退税代理机构有异议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系反映。
加强RCEP成员国市场开拓,深入挖掘RCEP成员国商品需求,深化与东盟国家贸易合作,以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和新增减税商品为重点,促进水果、蔬菜、花卉等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机电产品、化工产品、新材料、新能源等出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云南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协同高效,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云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依据申报企业报送的材料,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认定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畅通岗位募集和发布公示渠道,2022年我省募集公示就业见习岗位2万个以上,组织见习1.5万人以上,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充足就业见习机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9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8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你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注册会计师高*华和彭*芳签字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其中:高*华2020年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9份、2021年1-6月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86份,彭*芳2020年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
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819.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79%,未对往来单位发函,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审定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格式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定财务报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风险导向审计痕迹不明显,未实施内控制度调查、穿行测试等控制了解程序;未能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了解初步识别审计风险,并计划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无函证控制记录,部分重要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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