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在2001年~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一、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内(重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重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内容关系到企业针对自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进展。企业可关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所扶持的税种、扶持的比例、扶持的行业和扶持的区域。 以重庆
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地区的优惠政策 喀什、霍尔果斯、新疆困难地区 一、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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