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清单》内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分别编制了办税指南,国税业务可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进行查阅,地税业务可通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进行查阅。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依据其他个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跨省经营企业纳税人办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推行部分办税事项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以下简称“全国通办”)。
为贯彻中央“放管服”精神,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应利用15M的网络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前期的“技先平台”注册信息审核、密码丢失等网络咨询和申报纸质材料受理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营资质、平台相关系统功能说明等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符合条件的确认为试点企业,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以电子件形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便利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审计案例分析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仅供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参考,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审计案例分析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数据采集上报的质量和效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2月起,正式启用福建省重点税源与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直报系统),原直报平台停止使用。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完善操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居住证持有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及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费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地税征收机关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凡由市、县(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机关、版式和记载事项。要认真排查本辖区是否存在非法定签发单位签发营业执照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工商总局批准,擅自调整营业执照版式或者增减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装修房产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增加房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增加部分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4批)》(附件)。
截止2017年第4季度企业或其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欠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情况予以发布。公告所涉及的纳税人,必须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照规定办理解缴所欠税款事宜,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为进一步整合办税资源,优化纳税服务,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新模式。即在福州市全市范围内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国税、地税业务(具体详情可咨询各办税服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安排好纳税申报事宜,现将各月申报期公布如下:注:在实际执行中若有变化,以实际变化后的通知为准。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7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其发放通用手工发票或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点下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福州市红十字会等12家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附件:福建省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64件,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其中不予公开4件和依申请公开4件另行通知)。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
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确定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等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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