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分红,直接由各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是合伙企业通过减持股票所得,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此部分收入应当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先由合伙企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佣金、过户费等,再对合伙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进行扣除,最后对各个合伙企业进行分配,然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5%-35%计算各个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拟结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的相关政策、要求以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该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该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税收函调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常规核查手段,出口企业如果得知被税务机关核查,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调查。有关供货企业也要积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函调资料、接受实地核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报可能会影响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断,因此应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正确,并根据2023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执行时税收滞纳金还是可以超过本金的,一方面是认为《征管法》属于特别法,不受《行政强制法》的调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税务检查中对于挂靠经营,需要深入分析挂靠经营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厘清交易实质,取得充分证据,进而判断受票人从被挂靠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依法合规。
笔者建议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进行选择决策前,一方面应结合该资产的持有目的,另一方面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了解其执行口径,充分评估税收影响,避免损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本文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有关业务,即纳税人销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的一手不动产,房开企业转让二手不动产等业务不在本次归纳范围。
销售房产时如果不销售“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用品”,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销售“可移动家具、家电用品”还可能涉及销售货物或者服务。
国家没有出台有关“资本公积金和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要征收所得税政策之前,依据税收征管的税收法定原则,绝对不可以张冠李戴,将实质减资的涉税政策作为名义减资(简易减资)的征税依据。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以逐步解决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公司“注册资本注水”、股东“认缴资本数额巨大”及“缴付期限畸长”等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不考虑接盘侠,就只能采用完成出资或者减资的方式。
新《公司法》修订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司治理及股东责任的广泛讨论,个人股东涉税责任也逐渐引起社会关注。长期以来,大量公司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对涉税风险不重视,公司与个人股东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往来,随着公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对个人股东责任和纳税义务的厘清,过去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将逐渐爆发涉税风险。
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人防设施,地产企业未自身实际占用,也未对外出租,即属于闲置状态。那么由于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地产企业不涉及房产税问题。
企业对已实缴出资进行减资的情况下,若仅减少实收资本,对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来说,通常都被认为是单纯的股东投资成本收回,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而无须缴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将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认定为贷款合同,认为该合同虽名为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但其实际目的是向转让方提供融资,并且以交易本金加溢价款回购的方式也与贷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二致,故应当认定为贷款合同。
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开发商普遍认为,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金额大,会让消费者和买受人误以为公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便于销售房产。实际上,加大并不一定意味着过大。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修订给财税领域带来了诸多实质性变革,不仅对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和运营决策带来深刻影响,也为企业未来的财税规划带来新的挑战。
退税是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产生可弥补亏损情况下的一项重要权益。在申请退税时,关键要考虑清算是否完成、是否存在税前亏损以及是否有后续开发项目等因素。
境内企业的激励对象一般通过直接持股、BVI间接持股、海外信托间接持股三种方式取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或三种方式的组合)。
根据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才能开具发票,而不是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时才能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强调真实性。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时,有产权的负一层可以签订独立的销售合同,可以单独办理产权证,开具发票。故虽然与一楼商品房主体打通链接,但是实质仍是单独的主体,故应应按照“其他商品房”进行清算。
对于注销企业在经营期间引发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应由哪一主体承担等问题在各界存在着诸多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路径并不相同,引发大量纳税争议。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个人责任和风险大幅提升。IPO企业和上市公司公众属性更高、所受监管更强,其董监高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以及对自身履职能力的要求都相对更高。
新公司法内容方面实质变化涉及百余条,与审判实践关系密切的有五十余处,主要包括:在公司的基本制度方面,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了“姐妹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治理以及股权转让方面,明确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限制了认缴出资最长期限、增加了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等;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方面,新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等;在董事、监事、高管资格义务方面,细化董事责任,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增资、减资方面,允许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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