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字第239号 1986-07-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09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财政部1984年1月21日[84]财税字第30号文规定:凡是国家没有列入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一览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免征工商统一税;凡是已经列入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一览表的,并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征税范围的,都应征收工商统一税。为了鼓励企业出口产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与国内企业出口产品免税原则相一致,现决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对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都免予征税。 本规定自1986年8月1日起执行。[84]财税字第30号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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