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31
摘要:纳税人自产自用《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7-31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广东省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3日(共计10个工作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对确定广东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因此,广东省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广东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按照简便易行、有利纳税人原则,借鉴增值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规定,分析广东省汽车生产企业2016-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利润率及广东省汽车制造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拟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5%。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四、《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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