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财务结算:18项涉税事项检查

来源:品税阁 作者:品税阁 人气: 时间:2021-01-06
摘要: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国家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岁末年终,又到了企业对年终财务结算工作进行布置的时候了。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国家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岁末年终,又到了企业对年终财务结算工作进行布置的时候了。本文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就做好2020年度年终财务结算工作从财务角度分析如下。

1、检查是否用好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

2020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着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稳定外贸、扩大内需。为此,企业可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新政策,梳理分析现有业务,判断企业如何用好用足这些优惠政策;并且积极做好有关业务重整工作,通过不同策划方案的比较,以达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和企业做强的双重功效。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的公告》(财税〔2020〕2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企业就要检查本企业是否用好用足该优惠政策。

2、检查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此,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全年的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对符合条件且选择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就要检查其税会差异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新业务涉税处理是否合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共享平台、协同办公等得到广泛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大力发展。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创新业务,规范涉税是保障。

比如,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激活活力,实行股权激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就要检查是否正确进行了所得税处理。

4、检查税收政策变化的前后处理是否合理

国家调整税收政策,不同政策的时间节点往往不一致,为避免出现税收风险,企业要检查执行具体政策条款时间节点的前后处理是否合理。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又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企业如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就要把握好政策实施时间的涉税事项,分段计算好,用好政策。

但是享受了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引起注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企业享受了财税〔2020〕第28号文件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就不能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进项增值税。

5、检查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财务人员要重点对新政策、新业务、新事项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自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要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规范;特别对涉及增值税加计扣除、加计抵减的涉税处理,更要检查计算是否准确。

比如,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检查职工薪酬是否细分清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应重点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进行自查。

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处理。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7、检查限额扣除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企业应准确计算,不遗不漏。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税〔2020〕2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此,企业除了检查本单位捐赠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外,还要厘清哪些是可以全部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哪些是可以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并要准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对需要纳税调整的,应正确进行处理。

8、检查税前扣除凭证收受是否规范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收受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检查,并检查根据结果,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完善。对内部凭证,着重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单、工资发放表、成本计算单进行检查和完善。对外部凭证,通过培训宣传,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业务前置环节财务人员提前介入,避免出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现象。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但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9、检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首先,检查企业是否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所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次,还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检查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会计核算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10、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大多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应检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比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为此,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如无法划分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简单地以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额,而应分析计算后再转出。

另外,企业有时因为月度采购与销售不配比,加上固定资产购置的影响,月度间可抵扣的进项

11、检查相关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税额不均匀,导致按月度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也波动较大,企业还应主动做好年度数据清算,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为此,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12、大额异常费用

很多企业账面上都会发生一些大额的异常费用,例如咨询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福利费。到年底了,一定要搞清楚这些费用是否真实合规,有没有存在买发票报销的情形。

今年有一个案例,税局稽查一家企业,询问咨询费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经查属于假发票入账,被要求补税并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除此之外,会议费不能只附一张发票,同时还要提供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13、关注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实际税率是10%,而超过300万元的,全额适用25%的税率。所以,100万和300万是重要的临界点。

企业一定要关注临界点,提前通过收入、成本、捐赠等筹划,否则就可能出现多赚1万元,多交企业所得税50万的悲剧!

14、关注税收优惠的条件

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优惠,其实是最低成本的税收筹划,因此,年底最后一个月,企业一定要仔细核查是否满足税收优惠的条件。

最典型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核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总收入占比是否超过同期总收入的60%

◆研发费用是否清晰的归集,能在账面上清晰的统计,而不是通过账外的表格记录。

◆研发费用占比是否满足条件。

提示:由于当年度收入影响到研发费用占比的标准,所以要关注收入问题,严防收入增涨导致占比跳点,研发费用不满足条件。

除此之外,像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大开发、集成电路等的税收优惠,我们都要进行关注。

15、清理股东借款

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实务中,只要跨年度不归还借款的,就要缴纳个税,借款归还后也是不退回个税的,所以,企业千万别做冤大头,赶紧监督股东还钱,如果借款确实有用,可以还钱后再借呀!

16、清理往来账目

赶紧自查“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我们欠人家的钱可以拖,但人家欠我们的钱一定要及时收回。

应收款催收的最佳期限就是1年,超过1年就很难收回了,放久了就变成了坏账。

除此之外,3年以上的坏账要应该及时清理,按照规定,能够申报损失的,可以税前扣除。

17、检查各项报表

重点核查3张报表

1、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2、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收入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18、检查小税种是否漏报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些小税种,平时很容易被忽视,年底了一定要自查一下,是否全部按照规定缴纳了。



 



2017年12月的解读——

12月征期日历!年底关账六项重点工作 <北京国税>

年终12月,迎来2017年最后一次申报纳税,征期日历及时送上!

可对于每位会计人来说,年底关账也是一件十分头疼的事。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事情一大堆。如何做好年终关账?一起来看看这六项重点工作吧!

纳税人在11日前(征期时间: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1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1日。)

纳税人在15日前(征期时间: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2017年已步入尾声,又到年底关账时,金三大数据时代,关账做不好同样会引发被稽查的风险,希望大家认真参阅下面内容对相关事宜做好准备。

六大重点工作

一、盘点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

 1、库存现金

现金账上不能出现负数;核对现金账面余额是否与库存现金相符;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规定。

2、银行存款

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检查银行账户是否有未达账项;个别长期闲置不用账户,建议销户。 

二、核实资产和盘点物资

1、存货盘点

各项存货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积压、报废、损失物资;是否有发出商品和在途物资。

2、清查固定资产

各项固定资产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是否有报废资产未清理;损失资产报备资料是否完善。 

特别提醒

①请确认是否有已清理处理的存货和报废固定资产而未进行账务处理。

②盘点表要有财务监盘人和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往来账项的核对、确认、催收、清理

 1、应收账款及时核对确认金额,应该将催收纳入考核,做出账龄分析,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评估坏账风险;

 2、其他应收款及时催要结清,避免损失和产生税务风险,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拆借资金、抽逃注册资本、给个人的回扣等;

 3、预收账款要及时按规定结转收入,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现象;

 4、应付账款及时核实金额,记账、暂估金额是否属实、合理;

 5、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付息,比如从股东处借款,是否有非法资金拆借、隐藏收入转移利润;

 6、应付职工薪酬中辞退福利的金额是否正确,预提的年终奖金是否准确。

四、投资类资产的确认

 1、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避免投资打水漂儿;

 2、及时取得联营、合营公司的报表资料,确认投资收益;

 3、及时取得股票交易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准确核算损益。

 五、费用的报销和票据的取得

 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费用及时入账,避免出现费用跨期入账;

 2、按照配比原则,分配已支付的费用;

 3、关注预(计)提、待摊费用余额是否合理;

 4、已发生并记账的费用是否全部取得合规票据,未取得票据的应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六、税务处理要注意的地方

 1、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2、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

 3、检查企业当年的账务处理;

 4、检查摊销和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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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析

关账前这两件事需要认真处理

此时又到了关账时候,根据我们在实务中经常咱们的企业,有几件需要在关账前要做好的事项。

第一,购建的固定资产特别是不动产或构筑物,由于决算等办理过程较长加上一些其他因素,虽然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或已经投入使用,但相关的发票还有没到,其处理方式也是多样,有的要等发票来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有的入账了多年,还没有取得发票,折旧照提,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涉税问题,对其税务处理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由此可见,对于使用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票取得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在12个月之内要取得发票,否则,超过这个期限,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2021年预提或发生业务没有及时取得发票处理,应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费用的税务处理,对于发票取得日期仅限于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也就是要在2022年5月31日前要将发票取回,对于这个日期还没有收到发票的,就要做2021年有纳税调增了。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杨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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