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6
摘要:为及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及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通过发邮件到zjczsz@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10006)。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环保厅

2017年7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议案(草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目前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就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定:

  一、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1.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2.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项,其它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项。

省人民政府

2017年 X 月 X 日

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环境保护税浙江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1.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2.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3.浙江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项,其它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项。

  二、关于《方案(草案)》的法律依据

  上述《方案(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据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性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方案(草案)》的制定原则

  财政部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说明中指出,《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我省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系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36号)于201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施行时间不久,与我省经济社会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基本相适应。因此,在本此排污费制度与环保税制度的转换过程中,我省在总体把握上对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上基本保持一致,即“费税平移”,企业总体负担不变。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不会引起企业界的反响。

  (二)关于《方案(草案)》合理性问题

  根据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结合典型企业调研数据,排污费占企业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为0.0012%至4%,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污水处理费的50%,在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过程中,未收到企业关于此标准的异议。同时,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与周边经济水平相似省份的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大气污染物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江苏1.2元(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3.6元/当量)、广东1.2元、福建1.2元;水污染物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江苏1.4元(COD、氨氮、5项重金属4.2元/当量)、广东1.4元、福建1.4元(COD、氨氮、5项重金属1.5元/当量)。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也符合《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税额幅度,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4元至14元。

  根据我省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每年至少开展四次监督性监测,除一次全指标监测外,其余在水、大气方面均选择2个污染物项目进行监测;同时,我省实施在线监测的企业中,检测3个及以下污染物项目的企业占80%。因此,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项目数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符合我省污染物监测管理的总体水平。

  (三)关于《方案(草案)》可操作性问题

  目前,我省排污费征收已实现信息化,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在排污费征收系统中直接录入基础数据,即可得出需征收的排污费征收金额。根据《方案(草案)》,将征收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进行平移,有利于“费改税”工作的平稳推进。

  以上说明连同《方案(草案)》,请予审议。

XXX

2017年 X 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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