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2]34号 2012-05-0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 》(国税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规范个案批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防止作出错误或不当的个案批复。 二、明确个案批复办理主体。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作出个案批复。税务个案批复必须以省辖市级(含)以上地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县级地税机关不得作出个案批复。 三、严格个案批复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统一登记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并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分发到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 (二)主办个案批复的业务部门拟作出个案批复的,应将批复文本交督察内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并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它相关资料。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办公室自税收个案批复之日起30内,将批复文件通过外网或其它途径对外公布。 四、加强个案批复工作后续管理。各级地税机关作出个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批复文本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备案。督察内审部门应将下一级地税机关报备的个案批复分送相关业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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