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释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7
摘要: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并提出对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给予税收减免。此后,内资企业所得税一直时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1994年我国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后,继续保留了这一优惠政策,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有必要继续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此类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本条作了较大的调整,就是取消了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项规定没有明确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优惠方式到底是减税还是免税?又是如何减免的?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促进作用,本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的上述几个重要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这主要是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而且可以享受预提税优惠政策,甚至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更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本条规定的优惠,将可能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的差别。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限于技术转让所得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适用于技术转让收入外,还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本条将其限定为技术转让所得,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

  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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