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执行合伙人家庭财产?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18-03-01
摘要:案情简介 沈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造成欠税,经税务机关催缴,该粮油站仍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且经评估,加油站的财产已不足以抵缴所欠税款。 争论焦点: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一种观点:税务机关只能对欠缴

  案情简介

  沈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造成欠税,经税务机关催缴,该粮油站仍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且经评估,加油站的财产已不足以抵缴所欠税款。

  争论焦点: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

  一种观点:税务机关只能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本案来看,欠税的纳税人是加油站,不是加油站的合伙人,对合伙人釆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无据。

  一种观点:加油站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加油站的合伙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魏言税语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规定: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们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该企业的欠税以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但应保留其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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