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9]5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应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14
摘要:关于调整单位税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调整资源税纳税人单位税额,因此,在国家没有对原油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之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应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9]59号                1999-04-14


肇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肇地税[1999]第11号《关于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应纳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大庆石油管理局单位税额每吨24元。大庆榆树林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十一场的基础上实行改制经营的,并仍由大庆石油管理局控股(控股额占全部股本的88%以上)。因此,该企业资源税应按单位税额每吨24元执行。

2、关于调整单位税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调整资源税纳税人单位税额,因此,在国家没有对原油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之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你局原对树二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吨8元,征收原油资源税的做法,不符合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

特此批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