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债权债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北京朝阳税务 人气: 时间:2018-02-10
摘要: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债权债务行为。债权债务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这里面的门门道道可真不少,一不小心就会犯错。下面,我们以债权人的身份,跟着案例学习债权处理的知识吧! 1、案例一 青蛙公司卖了一批帐篷给蝴蝶公司,出售价100万元(不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债权债务行为。债权债务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这里面的门门道道可真不少,一不小心就会犯错。下面,我们以债权人的身份,跟着案例学习债权处理的知识吧!

  1、案例一

  青蛙公司卖了一批帐篷给蝴蝶公司,出售价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青蛙公司入账时应作:

  借:应收账款——蝴蝶公司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后来,蝴蝶公司延期支付货款,青蛙公司向蝴蝶公司收取了10万元滞纳金存入银行。青蛙公司入账时应作:

  借:银行存款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政策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青蛙公司因应收账款向蝴蝶公司收取的10万元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企业应将该笔价外收入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如该笔滞纳金属于含税价的,还应根据青蛙公司性质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如果青蛙公司这笔钱收不回来了,怎么办?

  如果最终无法将该笔应收账款收回

  扣除丨产生的坏账损失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报丨青蛙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栏“货币资产损失”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栏“资产损失”调减金额100万。

  账务处理丨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账款:

  借:坏账准备100

  贷:应收账款100

  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就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无法税前扣除的情况

  汇算清缴丨该公司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计提金额。

  账务处理丨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假设企业当期应计提坏账准备30万,且坏账准备期初无余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30

  贷:坏账准备30

  如果青蛙公司在以后期间又收回了这笔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要怎么处理?

  已确认坏账又收回账款的情况

  汇算清缴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账务处理丨企业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假设收回20万):

  借:银行存款20

  贷:坏账准备20

  2、案例二

  青蛙公司借给蝴蝶公司一笔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短期借款,利息4%,按季计提。青蛙公司入账时应作:

  借:其他应收款——蝴蝶公司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按季度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10

  贷:利息收入10

  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0

  贷:应收利息10

  这么多时间节点,青蛙公司的利息收益,要不要缴税?什么时候要缴税呢?

  增值税方面

  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是需要缴税的哦!

  那应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上例中确认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非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

  即使债务人未及时支付利息,债权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笔借款最终没有收回怎么办?

  企业最终无法收回该笔借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应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申请作为企业资产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部分账务处理为“其他应收款”,与案例一中的“应收账款”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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