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办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18
摘要:为做好全省税务系统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工作,加强供应商管理,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税办发[2019]2号       2019-01-18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税务系统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工作,加强供应商管理,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系统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格式)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系统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浙江省税务系统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采购网的正常运营秩序,推进网超供应商本地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引入,在税务采购网注册且通过该平台网上超市子系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税务局依本办法对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入围和交易

  第五条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以下各项要求的电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产品交易结算信息系统及ERP进销存控制系统(至少应包括仓储收发及后台管理系统等),能通过信息系统数据接口交换产品及价格、库存信息。

  (七)拥有实体卖场的展示或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能够在信息系统展示并交易的产品应至少包含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数码设备、办公家具、日用百货、生活电器、灯具(节能产品)、劳动保护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工具等10类产品。其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2类产品,每类产品数不少于100个;经营产品总数不少于300个。具体产品型号由供应商自行确定并接入“中国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

  (八)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为同期市场主流产品,产品价格至少比其自营平台在销产品价格低2%,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不高于税务系统以外其他采购渠道的价格。

  (九)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电子发票。

  (十)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物流配送能力,能提供快速的供货和优质服务,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

  (十一)接受并遵守税务系统供应商管理相关要求。

  (十二)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采用以下方式入围:

  (一)政府采购法定方式。

  (二)公开征集方式。公开征集方式指通过发布公开征集公告,设置供应商入围资格要求、引入数量或比例、评审因素等,引入本地化供应商的方式。

  (三)直接引入。直接引入指依据供应商资格条件标准审核特定供应商,符合条件直接引入供应商的方式。

  (四)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指利用有关部门供应商资源直接引入供应商的方式。

  经确定为网超本地化供应商的,浙江省税务局将与其签订入围协议。

  第七条 入围供应商承诺对入围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设置的流程注册。

  第八条 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税务采购网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供应商应按照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设定的规则进行交易。

  第十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入围协议》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公开在市场销售、全新的合格产品,其中通用产品不得是面向税务系统提供的特殊产品。

  (二)不得是不适宜税务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产品。

  (三)性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外的产品。

  第十三条 供应商均要求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对用户需求具有快速反应、供货及服务能力。

  (一)接单要求:采购人发出订单后12个小时内,供应商应做出接单响应;特殊情况应作出说明。

  (二)供货要求:供应商接单后,应及时安排发货,一般情况下,接单后2天内货送达采购人,特殊情况可以另行约定到货时间。

  (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机构完备,承诺保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供货及商品质保期内5*12小时现场服务工作制,7*24小时电话支持,4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在保证本地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在本省内跨区域提供本地化服务。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接受来自税务采购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可根据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供应商监测、评价等工作,供应商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本办法、签署的入围协议(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有权根据《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单方认定,予以扣分,并采取冻结交易、暂停供货资格、取消入围资格等措施。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部分商品冻结、下架直至全网下架;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网超供应商资格,并在下期征集活动中予以限制,同时将其行为上报财政部门:

  (一)入围期间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人发起的网上超市采购订单、合同的。

  (二)入围期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被查实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市场平均价是指主流电商能买到的同品牌、型号、配置、保修期限等的商品,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则由省局通过主流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价格进行测算调整之后,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对主流电商平台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官网报价及市场调查孰低的原则确定市场平均价。

  (三)入围期间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无故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的。

  (四)入围期间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的。

  (五)提供走私及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六)在网上超市中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向运维公司、采购人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公司、采购人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九)其他违反入围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十)利用网上超市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在入围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商品上架及系统对接的。

  (十二)拒不执行税务总局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约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供应商评价结果将作为该供应商参与下一期入围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同《税务采购网供应商供应商管理办法》、供应商签署的入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更严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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