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财税[2016]36号文的前提之二:“预征”和“预征率”

来源:Aug黄蜂老五 作者:Aug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6-04-13
摘要:前面第一集《 跟着老五学营改增之一 》说了:要看懂 财税[2016]36号 文,必须先搞懂文件中个人有两种含义,否则会脑电路梗塞,大脑死机。然后,还需搞懂个人、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一系列好基友的关系,简直如同七大姑八大姨那么复杂! 然后老五就

前面第一集《跟着老五学营改增之一》说了:要看懂财税[2016]36号文,必须先搞懂文件中“个人”有两种含义,否则会脑电路梗塞,大脑死机。然后,还需搞懂个人、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一系列好基友的关系,简直如同七大姑八大姨那么复杂!

然后老五就开始跳票,过了5天才开始第二季,典型的周报风格。
 
今天讲讲预征预征率

36号文的预征有两种意思,如果看不懂这点,就不会明白啥叫预征。

别说你已经明白了预征的意思,真这样,我先跪了——I服了U。

提起预征,大家都特明白,尤其是国税的朋友,个个倍儿清楚。他们刚从好基友地税哪里接过营业税这杆枪,正有点小激动呢。预征,不就是预缴、预先征收税款吗?还用你老五啰嗦?

是滴,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可是这个预征跟异地项目的预征是一回事吗?

不是。它们显然是两回事。

一、为什么要规定预收房款的3%预征率,是因为对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不动产并且收讫款项或取得索款凭证的当天。显然收取房地产预收款,还不是纳税义务时间,房地产公司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财政部又很眼红这块资金,所以在纳税义务时间之前,额外规定了预征。这是第一个预征,它是从时间上来定义的。

二、第二个预征,则是从空间上来定义的。它是对异地的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建筑服务的预征。目的不是为了提前获取税收资金,而是为了平衡不动产项目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之间的财政,保持财政收入机制的稳定。因为营业税时代,建筑业和销售出租不动产都是在建筑老五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的。

对营改增,克强总理有个承诺:营改增后行业税负下降,营业税政策平移。我们以此来看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设计,就会看得很明白。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潜台词:营改增后各地财政收入保持不变。我们以此来看营改增后预征率的设计,才会看得很明白。不知道税收的首要功能是财政职能的人,是无论如何也看不懂预征率的设计,非被搞晕不可。

如果,你不懂税收背后的财政博弈,居然还能看懂36号文中各种预征率。那我已经无法用汉语表达对你的敬仰之情,我只能默默献上海中圣物——法克鱿。

所以,我说财税[2016]36号文中,“个人”有两个含义,“预征”也有两个含义。搞不懂这两点,真的很难看懂它呀。

36,你家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吗?

36号文,还是一个残废,我在此求解: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和房地产新项目一般计税的预征率。

我感觉不管是选5%、还是3%,都两头为难。

选5%吧,房地产老项目一般计税预征率是3%,凭啥我新项目就得5%,而且如果实际税负低于5%(克强总理承诺的行业税负下降),还得回到机构地退税。这对企业和机构地财政都不公平,讲不出道理来。

如果选3%,看起来很合理,企业资金负担也轻,如果实际税负低于5%,回到机构地还不用申报退税。可是文件没有明文规定,我哪敢自作主张啊。老五不敢,税总也不敢的。

我看了几个地方局的解读,都没有、没敢点明这点。

总体上对预征率几个公告的解读,还是魔都高明,京都就差些,南都搞愤青还行,讲道理不行。

2016.04.13立此为证:36号文,这个残废,不是一个补丁能打得好、补得完的。至少需要配一副拐杖,一条假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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