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1]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25
摘要: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3号     2011-0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由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所调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第二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