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函[2019]8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0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08
摘要:进口税收政策需综合考虑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兼顾进口需求与国内生产发展。您建议纳入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主体范围的单位,涉及范围较广、数量较多,认定标准不一,需谨慎研究。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01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8号        2019-7-8

尹兆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实施范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目前该政策实施情况良好。

  此外,国家鼓励并大力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因此,未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可通过开放共享方式使用其他单位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进口税收政策需综合考虑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兼顾进口需求与国内生产发展。您建议纳入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主体范围的单位,涉及范围较广、数量较多,认定标准不一,需谨慎研究。目前,宜积极落实好现行政策,下一步研究调整“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包括您的建议在内的各方面建议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