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 组织开展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
组织开展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启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2008年是执行新政策的第一年,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请拟在2008年底前完成认定的企业于12月15日前将认定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请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组织、宣传、培训和辅导服务工作,确保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
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上的身份信息确认工作;
4.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
5.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
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二、认定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备案
由认定小组对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附件一)及如下证明材料:
(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
(四)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名单;
(五)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时限
(一)自我评价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此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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