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五

来源:税灵灵 作者:杨春根 人气: 时间:2018-03-03
摘要:一、 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财税( 2011)70号文件所列三个条件,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所得税上的征税收入。 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也有可能存在税会的时间性差异。会计上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列三个条件,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所得税上的征税收入。

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也有可能存在税会的时间性差异。会计上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可能在受益期间确认收入。而所得税上必须于实际取得年度一次性确认收入。两者的时间性差异,在5020“未按权责制调整表”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税会差异的调整在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表”5080“资产折旧调整表”调整。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可用二句话描述:收入不作收入、支出不作支出。具体调整方法:会计上在从递延收益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其他收益科目时,会计上计入了当期损益,所得税上不作收入,在5040表第4 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会计上相关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等科目,而税法上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故在5040表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用途,相对应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0,相当于税收上没有折旧,而会计上仍可按原值计提折旧,二者差异最终通过5080表第3 列“会计折旧额”与第5列“税收折旧额”从而反映在第9列进行调整。

不征税收入还有60月未用完、必须转所得税上收入的规定。这在5040表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列次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调整仅指60月未用完、会计上没有计入收入的部份。

二、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投,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都比较复杂,税会调整也远比成本法调整起来麻烦。所得税处理上二大原则:一是所得税上按历史成本为基础,二是股息红利的确认时点为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日期。

权益法下对取得长投的负商誉,如花100取得了对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120的股权,会计上20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所得法上20不作收入,在5000第5行进行纳税调减。同时,会计上长投成本为120,所得税按100作计税基础,在股权处置时在5030表通过税会成本差异从而体现税会处置所得差异。

权益法下长投核算,需要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变化,计入投资收益。税法上在作出分配时进行税务处理,在没有分配、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时,在5030表进行调减。在实际分配、会计上已计入收益时,在5030表进行调增,同时符合免税条件股息红利必须在7011作税收优惠处理。

三、从合伙企业分回利润会不会重复调整?

新申报表在5000纳税调整表增设了一列“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专门用于调整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部份企业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分回来的利润,在填申报表时不需再通过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调整,而直接在5000表第41行调整,这样的对应关系更加清晰。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这里的分是指“应划分”而不是“实分得”。“应分未分”时在41行纳税调增,“实分但已按应分作了调整的”在41行作纳税调减。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不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不能作免税收入处理。

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涉农所得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不一样的穿透规则,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一般不视为“直接投资”,要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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