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10
摘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函[2017]71号          2017-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等有关要求,做好联合激励工作,现印发《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请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落实,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0日

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一、联合激励的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连续三年在食品药品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和在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二、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联合激励对象,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予以激励。

  三、联合激励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符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二)设立对外咨询优先通道。对于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关业务单位对外咨询时,通过设立优先通道,予以优先解答,指导企业办理相关工作。

  (三)除有因检查和计划安排外,不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

  (五)加强正面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联合激励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信用激励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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