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公平税务”阳光稽查的“重大税收执法如何进行说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周顺 人气: 时间:2017-12-14
摘要:重大税收执法说理是打造公平税务、阳光税务促进税收协同共治的改革举措,要求从执法文书说理向执法全过程说理转变,向纳税人说明执法理由,说清涉税事理,说透执法依据,维护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 那么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看,重大税收执法如何进行

“重大税收执法说理”是打造公平税务、阳光税务促进税收协同共治的改革举措,要求从“执法文书”说理向“执法全过程”说理转变,向纳税人说明执法理由,说清涉税事理,说透执法依据,维护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和法律救济权。

那么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看,重大税收执法如何进行说理呢?笔者认为应重点围绕“向纳税人说明执法理由,说清涉税事理,说透执法依据”这三大要点向纳税人说明以下相关执法事项:

(一)执法来源方面,说明执法的性质及执法(案件)来源是否正当。

(二)主体方面,说明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三)执法程序方面,说明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涉税事理方面,说清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五)执法依据方面,说透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适度,税务处理、处罚是否合法合规、适当。

(六)职权职责方面,说明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救济权情况。

下面就以“稽查检查和稽查执行”两个重点环节的税收执法说理进行分析。

一、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税收执法说理

在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应当向纳税人说明以下事项:

(一)案件来源情况,按照九大类案源的分类标准,说明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或协查情况(告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说明被查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地址、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纳税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享受减免税等直接相关情况。

(三)实施检查基本情况,说明检查过程,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包括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等情况。

(四)检查执法程序情况,说明检查主体情况,包括检查人员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检查证等以及各类执法文书送达和签收情况,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通知书及清单、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及《文书送达回证》签收情况。

(五)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说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义务情况,包括回避请求权、未出示检查证不予接受检查权、检查结果知情权等。

(六)变更事项情况,说明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延长检查时限、中止检查、终结检查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七)查明的违法事实及依据情况,按照税种或者税收违法行为分类详细说明检查发现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的查证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社会影响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

(八)处理、处罚依据情况,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说明所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二、税务稽查执行环节的税收执法说理

在税务稽查的执行环节应当向纳税人说明以下事项。

(一)税务文书送达环节

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其说理的内容可以直接参照《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规定操作。

(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环节

结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税收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以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应向纳税人说明以下事项。

1.查封、扣押环节

(1)执行依据情况,说明实施前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执行程序情况,说明是否执行人员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检查证等执法证件情况以及是否向被执行人、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协助执行通知书(二)》等各类执法文书及签收情况。

 (3)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说明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救济途径。

(4)具体执法过程情况,说明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制作现场笔录或视听资料并履行相关程序,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是否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履行相关程序。查封、扣押物品的范围、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是否合法合规并说明理由,解除查封、扣押是否及时、合法合规,是否分别向协助执行单位和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说明理由。

(5)执法文书情况,说明查封、扣押等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规范,载明事项的填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2.冻结银行存款环节

(1)执行依据情况,说明实施前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执行程序情况,说明是否执行人员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检查证等执法证件情况以及是否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及签收情况。

(3)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说明是否在作出决定3日内向被当事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救济途径。

(4)具体执法过程情况,说明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制作现场笔录或视听资料并履行相关程序。冻结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延长冻结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解除冻结是否及时、合法,是否分别向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说明理由。

(5)执法文书情况,说明冻结银行存款等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规范,载明事项的填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3. 税收强制执行环节

(1)执行依据情况,说明实施前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执行程序情况,说明是否执行人员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检查证等执法证件情况,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是否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否向被执行人、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等各类执法文书及签收情况。

(3)催告书载明事项情况,说明《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是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义务的金额和缴交方式、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说明是否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种类、内容、理由、依据和具体意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救济途径。

(5)具体执法过程情况,说明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制作现场笔录或视听资料并履行相关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6)执法文书情况,说明税收强制执行等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规范,载明事项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无论是检查环节还是执行环节,制作《现场笔录》或视听资料已成为重要的执法程序,也是重要的执法证据,在各类税务诉讼案件中是司法部门采信的重要证据资料。因此在“放管服”税收执法环境下《现场笔录》或视听资料不可或缺。

“重大税收执法说理”重点诠释了税收执法“是什么、为什么、干什么”问题,通过全过程说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充分知晓税收执法的程序、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以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程序与实体的来龙去脉。“重大税收执法说理”是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规范税收执法、羁束自由裁量权、提升税收执法质效的有效途径,也是税务人员“不立危墙之下、远离渎职风险”的稳压器和防护网,更是强化征纳沟通、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提高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和遵从度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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