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从总局的30号公告说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文日期:2016-08-18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于是,商业预付卡的充值人,充值时,是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消费时,也是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于是,对于用预付卡方式售物,想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由得成为一个死局! 然而,国税总局8月忽得又了一个30号公告,令事局变得有一线生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7-08-14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个规定,说得是无有运输工具但承接运输业务的情形。但此处有可采购成品油给予实际承运人,即可抵扣进项税的意思。那么采购成品油,断不会是先行采购一吨油先储起来,然后派个加油车一直在路上跟着加吧? 所以,此文中提及的成品油只能是先购买加油卡,然后将加油卡交给实际承运人的情形。 那么,既然允许抵扣,肯定是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了。 那么,意味着在加油站里,采用预付卡方式充值和消费时,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有人说,这是因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功劳: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的规定,加油卡方式充值和消费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此规定与国税总局【2016】53号明显矛盾,根据 ”后优于先“这一原则,显然,应适用国税总局【2016】53号的规定,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现实中,加油站在加油卡方式下,仍然是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那么,我们总得为"加油卡"找到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法合规“ 的”小径“才好。 我们找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此文件中关于商业预付卡的范围作了规范,而根据这个文件,恰恰把加油卡剔除了此办法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由此,我们帮加油站找到了不受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依据,而且加油卡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事实,也印证了53号公告中的 ”商业预付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的范畴密切保持一致的依据。 即然二者保持一致,那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未规范的范围同样,也顺理成章,同样脱离了53号公告要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那么,其他行业呢?则不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范畴了,同样也就不在53公告的规范范畴了,也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那么这些行业有哪些呢? 于是:文化体育娱乐、科学研究、技术服务、财税咨询、翻译调查、审计鉴证、交通运输、教育等、水电燃气........
恭喜这些行业,悄悄地逃脱了国税总局【2016】53号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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