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军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8-04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

四、备案事项。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纳税人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营业税优惠的当月办理备案手续: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6年5月1日后,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提供:

1.《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新办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03011808),安置企业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016年5月1日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营改增)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8),自招用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3):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1):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按规定提交下列备案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纳税人须妥善保管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提示:纳税人对所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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