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综[2011]100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18
摘要:征收货物港务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他票证代替,也不得将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用于开具除货物港务费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综[2011]100号             2012-01-18

各市、县财政局,港口(交通运输)局(处):

  为加快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港口条例》、《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全省货物港务费征收、票据、资金、支出管理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征收管理

  (一)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苏财综[2011]43号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征货物港务费,并将委托代征协议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货物港务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货物港务费《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征收货物港务费时,应使用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统一研发的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货物港务费委托代收单位应按照苏财综[2011]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征收货物港务费,其征管信息统一纳入全省港口征管软件系统中管理。

  (三)未经省级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货物港务费。

  二、票据管理

  (一)征收货物港务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他票证代替,也不得将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用于开具除货物港务费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分为货物港务费电脑票据和货物港务费手工票据两种(具体票据样式见附件1),手工票据仅限于在设备、网络故障等系统尚未使用或不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急收费使用。货物港务费票据定期换版印制,计算机票据三年换版一次,手工票据一年换版一次。

  (二)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实行省统一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根据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票据的申印、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全省货物港务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货物港务费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结报、审核等管理工作。委托代征的单位负责货物港务票据的领入、使用、结报等工作。

  (三)按规定结存未使用的货物港务费票据应逐级上缴上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按省财政厅的要求组织审核后,每年集中销毁一次。已使用票据存根由市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保管期满的已使用票据存根应及时组织销毁。具体销毁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一)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就地将征收的货物港务费缴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开设的“全省货物港务费零余额账户”(具体账号、开户行另行通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每十天将汇缴的货物港务费足额解缴至省财政厅(户名:江苏省财政厅,账号:32001881336052232252,开户行:省建行北京西路支行)。代收单位比照执行。

  (二)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港务费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缴收费收入,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四、使用管理

  (一)全省货物港务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进出港航道、锚地、防波堤、港口公共支持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全省港口事业发展性专项支出;征收管理支出(含征稽车(艇)购置和维护费、人员装备费、办公经费、通讯设施费、宣传培训费等);支付货物港务费代征手续费等。

  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港口经营人代收货物港务费,可按不超过其代收货物港务费的3%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列入各级港口管理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代收单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二)全省货物港务费的使用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预算中省级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按月向省财政提出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市县项目,由市、县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所收货物港务费金额的70%编制支出预算(含征收管理经费)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根据项目进度、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申请,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以指标形式下达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及时拨付港口管理部门,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物港务费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开始后的10日内填报《江苏省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情况表》(见附件2),将货物港务费收费、本次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等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港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发生的征稽车(艇)维护费、办公经费、通讯设施费、宣传培训费及代征手续费等征收管理经费,可按不超过征收数的10%合计申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货物港务费专用票据样式(略)

  2.江苏省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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