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的税收调整(途径)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08-28
摘要:成本费用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成本的各项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的成本值,这个最佳的成本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从而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的目的。 上述三种方法都是通过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但它们

成本费用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成本的各项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的成本值,这个最佳的成本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从而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的目的。

成本费用的税收调整(途径)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费用如何分配才能达到利益最优”

上述三种方法都是通过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但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又不相同,在实际运用中既可独立运用,又能相互配合。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售价法等。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存货计价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直接影响。具体表现在:

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估价)过低,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2、期末存货计价(估价)如果过高,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3、期初存货计价如果过低,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4、期初存货计价如果过高,当期收益可能因此而减少。

(二)存货计价对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数额计算有直接影响,包括流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项目,都会因存货计价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变化。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全年分期预缴所得税的数额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利润数额的确定,进而要影响到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

【案例】A企业在2012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12年和2013年各出售50%,不含税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见表3-1。

成本费用的税收调整(途径)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先进先出法2013年所得税为“100”合计“250”,2013年净利润“300”,合计“750”

通过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数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2012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2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50万元。

由此可见,在存货的市场价格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存货计价,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水平和库存存货的价值,从导致企业在按当期实际利润数预缴所得税时会在当期多交税款的情况;而采用加权平均法,当期成本升高,利润降低,应预缴的所得税就相应减少,同时,能使企业以较少的资金占用较大数量的存货。

企业应事先预测存货价格的变化趋势,选用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具体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材料等存货的价格一般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时候,采用加权平均法,本期发出存货按照最近收货的单位成本计算,从而使当期成本升高,利润降低,当期应预缴的所得税也降低,即使当期发生亏损,也可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可起到少交或者缓交所得税的作用,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由于采用加权平均法,存货价格与市价也总存在一个差额,使企业能够以较少的资金占有较大数量的存货。

然而,如果企业正处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免税期或减税期,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是否有利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存货的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当期利润,高估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导致多支付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或减税期,就不存在多支付企业所得的问题。相反,由于采用先进先出法会高估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在减税期或免税期满时,下一个纳税年度前,改用加权平均法,则会使当期成本提高,利润降低。

同时,由于上一纳税年度采用了先进先出法,高估了其期末存货价值,本期的期初存货价值高估,可能会进一步抵消本期的利润,从而,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筹划带来的节税收益。相反,如果经预测原材料等存货价格处于持续下降的状况时,则采用上述相反的操作即可获得节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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