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74号        2005-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