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防范制度性风险的要求,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备案的报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7-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防范制度性风险的要求,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

  现将《涉及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4日

  附件: 1-2汇总

  附表1:涉及税务行政审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

  附表2: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制度目录

  附表1:

涉及税务行政审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制度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清理意见 失效或废止原因
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及进户执法相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 甘国税公告〔2014〕4号 全文废止 与总局行政审批改革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不符
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公告 甘国税公告[2015]3号 宣布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取消审批项目,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
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 公告》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4] 116号 部分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我省国税部门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项目编码24001-24007)外,其余7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审批。
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国税公告[2014] 7号 部分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省国税局除3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项目编码24001,24002,24007)外,其余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审批。

  附表2:

其他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制度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清理意见 废止原因
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规程〉的公告》
甘国税公告[2012]7号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2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废止甘国税公告2012年7号,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2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类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4〕12号 全文废止 与《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不符,增值税发票管理政策发生变化。
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4〕232号 部分废止 第二条第(二)款“3.推行发票供应标准。县(区)国税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征收管理方式、规模或行业的纳税人,制定不同的发票供应标准,包括可使用发票种类、最高供票量、开票限额及发票领用方式等,设定统一、规范的发票申领程序,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场所、媒体上公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市(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发票供应标准。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公布的供应标准申领发票,由办税窗口即时办结。纳税人超出供应标准申领发票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作废。
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龙江尼什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尼什峡水电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甘国税函发〔2006〕180号 全文废止 与《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版)相关规定不符
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操作指南>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4〕329号 全文废止 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不符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