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8]66号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8
摘要: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财会字[1998]66号 1998年12月28日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流量表》 (一)问: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反映?...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8]66号      1998-12-28


  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一)问: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反映?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企业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支付或收到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单独反映;增值税增加净额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单独反映。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增值税等分别在有关科目中核算,收到的增值税和支付的增值税又分别包括有关的货款中,因此,在填报现金流量表时需要分析填列。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编制程序,也可对现金流量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

  3、将“支付的增值税”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取消补充资料中的“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

  (二)问: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现金流量表中未特别指明的现金流量的归类和反映,按照现金流量表的分类方法及重要性原则,判断某项经济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归属的类别和项目,并进行反映。下列各项现金流量,可按以下方法分类和反映:

  1、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经营活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统筹退休金,以及支付的未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的费用,应在经营活动中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3、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应在投资活动的“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在投资活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4、应付福利费的现金流出中,属于经营活动的部分,在经营活动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属于投资活动的部分,如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福利费,应在投资活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等等。

  5、有关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量,按以下方法归类和反映:

  (1)除处置职工住房收到的现金外,所有增加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入,均在筹资活动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产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除购建职工住房外,所有减少住房周转金的现金流入,均在筹资活动中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处置和购建职工住房的现金流量,在投资活动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问:在存在或有支出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未支付的或有支出应在何时确认收益?

  答:在存在或有支出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如果债务人在未来偿还债务期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的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在何时确认收益,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按期(按年、季等)结算,应在结算期满时,按已确认的属于本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待债务结清时一并计算的,应在结清债务时,按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问: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12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答: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四、《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一)问:企业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如何处理?

  答:企业购入的债券,无论是作为短期投资还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计入所购债券的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计入所购债券的投资成本。

  (二)问: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答: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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