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能不能实行地区差别化标准?

来源:平个税 作者:平个税 人气: 时间:2018-07-16
摘要:先聊一下起征点 其实,起征点并不是个非常准确的提法,它的规范称谓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专业研究的角度,我们即使是简称也不会提起征点这个词,因为在税法里,起征点意味着开始征收税款的那个点,比如10000元的起征点,就意味着收

  先聊一下“起征点”

  其实,“起征点”并不是个非常准确的提法,它的规范称谓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专业研究的角度,我们即使是简称也不会提“起征点”这个词,因为在税法里,“起征点”意味着开始征收税款的那个点,比如10000元的起征点,就意味着收入10000元是不征税的,但收入达到10001元就要全额征收税款。

  注意:不是仅就高出的1元征税,而是对10001元全额征收税款。

  这一点在个人彩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税种中有所体现。显而易见,它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可以从收入中减除多少费用。

  只是专业的叫法很难简称,不利于直观的表达和信息的传播,难以想象一个新闻的标题光主语就十几个字是个什么画风,因此大家习惯于称之为“起征点”。

  只要大家都明白意思,怎么叫方便怎么叫,无可厚非。

  “起征点”能不能实行地区差别化标准?

  每次看到“起征点”标准,很多人都会很容易问出这个问题:为什么不实行“起征点”地区差别化标准?让经济发达的地区采用偏高的标准,让经济落后的地区采用偏低的标准,甚至采取一种非常灵活的标准,如参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这样就做到“起征点”制度的最合理、最公平。

  必须要承认的是,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我是这种观点最坚定的支持者。直到有一天,我突然想明白了一个道理,从此以后,我变成这种观点的最坚定的反对者。

  是什么让我变成了“叛徒”?

  答案很简单,还是那句话:实务中没法操作!

  假设根据这种差别化“起征点”制度,上海市的“起征点”最高,甘肃省的“起征点”最低(只是根据大致经济水平举个例子,没什么数据支持),那么新制度实行第一天,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不是全国纳税人为之欢呼雀跃,而是全国所有公司都纷纷到上海去注册总公司(分公司)!

  为什么呢?

  在信息化时代,“支付”已经不是当面给现金这么死板的方式了,很多时候雇主的注册地和员工根本就不在一个地区。当碰到这种情况(异地支付)该怎么办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对此做了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谁决定支付谁扣缴”的方式。

  那么,甘肃的员工也想享受上海的“起征点”标准就变得非常简单:在上海注册个公司,所有员工的所有工资都由这家上海公司决定并支付!大家想想注册一个公司的成本,和每个员工多交很多个人所得税的成本,甘肃的公司会如何选择一目了然。

  税务机关可以阻止这件事吗?

  规定不能跨省支付?——显然太过异想天开!

  规定个税和社会保险挂钩?本地交税只能本地社保?——不仅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还和社保改革方向背道而驰!那些异地工作的人也肯定无法接受。

  ……

  最终,“起征点”差异化制度引发的结果就是:全国几乎所有的公司都通过很简单的操作让员工们享受了最高的“起征点”标准!那些没有这样做的公司老板被自己的员工当作傻瓜!最终,除了部分“傻瓜”,上海市集中了全国所有的雇主,而所有中国人都享受到了最高起征点的福利——这是这个“最合理”制度最可能产生的结果,这会是制度建议者和设计者愿意看到的吗?

  我们抛开上面的那条规定——毕竟规定是可以修改的——现在要解决的实务问题就是:一家甘肃公司在上海开了家分公司,然后所有的甘肃员工都在上海发工资,甚至还每年到上海去工作几天,他们可不可以适用上海的“起征点”标准?

  重要的事情说N遍,为什么个人所得税中的实务有那么重要?因为有些大家一眼看上去很合理的事情放在实务中稍微检测一下,就马上变得怪异了。而这些,恰恰是我们的媒体宣传甚至是税收研究中所缺乏的。

  这也是我不断重复强调“实务”的原因,在个人所得税领域,没有充分考虑实务操作的制度设计很可能引发灾难。

  当然,是不是有好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我没想好,不代表没人能想明白。

  有好的解决方法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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